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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報失尋回 仍須重辦
發表時間:2011/5/21 下午 09:17:24
護照報失尋回 仍須重辦

外交部昨宣佈,為提升護照安全、符合國際社會標準,自五月廿二日起,民眾護照一經報失,須重新申請新護照,刪除原先護照遺失於四十八小時內尋獲,可再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規定。

新制度明起實施

外交部提醒民眾,未來將不得對報失護照申請撤案,民眾護照報失前,務必確認護照已遺失,無法尋獲再報案。

外交部說,這項新制是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社會護照遺失廿四小時內須通報的標準,並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報失的護照進行偷渡等不法行為。官員私下解釋,這也是提高防偽標準,爭取美國給予免簽的機會。

外交官員說,「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也完成修正,刪除護照遺失四十八小時內尋獲,可再申請撤回的規定。

外交部說,從明天起,民眾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一旦向國內警方或駐外館處報失護照,外交部將即註銷,並將護照遺失的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與港口。而無論護照是否立即尋獲,依照新規定都須重新申請新護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y/21/today-p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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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行動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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