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管仁健
為什麼台灣一定要實施轉型正義?鄉民們主張的理由或許有千萬個,但鍵盤小五郎管大認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實在受不了這個哈佛攝影博士馬英九的滿口謊言。
2018年9月26日《自由即時》報導〈馬英九:「慰安婦」和國民黨「軍中樂園」不一樣〉:
「前總統馬英九今演講時提及『慰安婦』相關議題,……對於『慰安婦』與國民黨政府過去『軍中樂園』差異的爭議,馬英九認為兩者完全不一樣,如金門的『831特約茶室』背景是當年台灣公娼制度還未廢止,金門是戰地交通不便,為了解決官兵問題,就在台北招『侍應生』,簽約就有1萬元的安家費﹔『軍中樂園』是自願非強迫,沒有凌虐,也有待遇。」
馬英九把國軍設立軍中樂園,推說是「戰地交通不便,為了解決官兵問題」。問題是剛開始設置831時,本島831比外島更多。1952年9月,國防部是上了大簽給總統,蔣介石御筆親批後,軍方才在全台各地廣設軍中樂園。
1958年時,陸軍在本島各級部隊辦理的特約茶室,光是參加「特約茶室優秀工作人員競賽」的單位,就有基隆、淡水、桃園、楊梅、龍岡、湖口、新竹、苗栗、大湖、大崗、谷關、烏日、大雅、內埔、南投、太平、嘉義、新營、中莊、台南、高雄第一、高雄第二、鳳山、仁武、燕巢、虎頭埤、潮州、屏東、員山、礁溪、花蓮、台東……多達32個。
由於陸軍各單位自辦831,弊端叢生,而且糾紛太多,光是上報因持槍與爆裂物造成的慘案就不勝枚舉,國防部於是下令改由聯勤分期分區接手。資料顯示1959年聯勤接管了10所831,陸軍則仍有40所,這就超過50所了,其他海、空軍與金馬澎等外島的特約茶室還不算在內。
馬英九說「軍中樂園是自願非強迫,沒有凌虐,也有待遇。」還是別說廢話,大家看新聞。
案例一:1965年11月17日《聯合報》第3版報導:
「台北市警局少年警察隊,偵破一件涉嫌逼良為娼案,15歲陳姓少女於本月12日逃家,經家屬報警查尋結果,才知道是被傅傑、林滿妹夫婦誘拐離家,經傅傑施以強暴後,由同夥謝文鑫、鄺農二人將陳女賣到關渡茶室,繼又轉賣到『龍崗特約茶室』,由其經理石金貴及管理員劉煥洋迫她每週接客100次,使陳女無法忍受,昨日經市警局少年隊救出火坑,交由家長領回,一干涉嫌逼良為娼疑犯,均已捕獲偵辦。」
案例二:1965年7月27日《聯合報》第3版報導:
「19歲花蓮籍女子曾×英,因不堪在『特約茶室』出賣靈肉之苦,於哈莉颱風來襲時逃出,向北市警局刑警隊請求保護,警局將於今日把她送到北市婦職館收容習藝。曾女在警局哭訴;她在16歲時因生母死亡,生父即作主將她嫁給一個40多歲的男子為妻,至去年與該男子離婚,乃父騙她到台中遊玩,結果是以兩萬元代價把她押給『台中特約茶室』賣淫,她因不堪長期接客出賣靈肉之苦,趁颱風來襲逃出,到台北由一女友陪同到市警局請求保護。」
案例三:1965年3月24日《聯合報》第3版報導:
「花蓮縣14四歲少女名王×妹,因她的母親受一個由台北去花蓮的男子誘騙,於今年1月23日把她送到景美鎮的『特約茶室』做工,當時她母親得到現款8,000元,介紹人得到4,000元,但到茶室做工一事完全是騙人的,自1月25日起,該茶室老闆即迫她接客賣淫,她因不肯就範,曾多次被打。」
1966年3月30日《聯合報》第三版報導:
「台南市警察第二分局,29日凌晨遠征高雄縣橋頭燕巢兩地,偵破一件規模龐大的販賣人口案,16名大多未成年的妓女,正被帶返警局依法保護。橋頭滿春園妓女戶老闆方深洲及另一男子吳清漢涉嫌被捕,尚有多人在逃,警方正擴大偵查中。警二分局係根據『燕巢特約茶室』18歲妓女古×妹及17歲妓女陳×帶二人,徒步由燕巢到台南市警二分局民生派出所請求保護。當時她們指橋頭滿春園妓女戶與『燕巢特約茶室』老闆涉嫌販賣人口,並予不人道的虐待,而於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採取上項行動。」
「古×妹、陳×帶兩人自稱被滿春園妓女戶老闆方深洲買去,放在『燕巢特約茶室』賣淫賺錢,且被關在裡面不准外出,每人每日規定要接客30次以上,否則即被鞭笞毒打。有時生病或遇經期,亦強迫接客不准休息,所賺的錢全部被老闆拿去。她倆受不了皮肉之苦與精神虐待,乘監視人睡眠不注意之時,私自打開鐵門,冒著生命危險,由燕巢經過岡山,步行了五個多小時,走到台南市,然後始向警方求援,請求拯救尚在受苦中的姊妹脫離苦海。」
「警二分局長王協五據報後,指派刑事組周局員率領刑警人員,於深夜趕至橋頭,先將方深洲逮捕,並在滿春園妓女戶查獲未成年妓女三名,接著轉往『燕巢特約茶室』,再將吳清漢逮捕,並在密室裡面查獲妓女11名,連同報案之古、陳二人,共計16人,全部帶返分局偵辦。被查獲的16名妓女中,半數以上為山地姑娘,年齡從13歲到19歲,大多是未成年。古等13人異口同聲的說,她們在賣淫期間,如達不到鴇母指定接客次數,即遭受毒打,同時還要遭受下列不人道的虐待與摧殘:
(一)她們經期來時只准休息一天,第二天起即被迫用棉花塞進子宮裡繼續接客。
(二)她們所賺皮肉錢,除少數給予一次一元零用外,大部份是分文不給。
(三)年齡未滿十四歲,發育不全者每星期打荷爾蒙針劑六針。
(四)茶室裡有兩道鐵門,派有專人把守,她們沒有自由活動的權利。
(五)處女接客時,派有保鑣在房門外監視,不准哭叫,不准反抗。」
廢話不說,請看庵前特約茶室(金門最大且設有軍官部的831旗艦店)的「16歲江姓少女賣淫事件」。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的判決書記載,1987年5月,在金門縣金城鎮經營庵前特約茶室的游自樂(48歲,住台北市士林區天玉里),經由軍中老鴇吳惜(33歲)的介紹,得悉吳惜之姊吳金英有意販賣與江正雄所生的江姓少女(16歲),就返台與吳金英接洽,並向陸軍外島服務處申請台灣金馬地區往返許可證,當年7月4日,將江女送往金門「省親」,老鴇吳惜在金門尚義機場接機。
吳惜在機場一接到人,就把年僅16歲的江女帶到庵前特約茶室,起初江女不願接客,游自樂卻威脅她必須「做滿3個月」才能返台,加上吳惜的遊說,江女不得已先後接客3,000餘人次,賺得40餘萬元,游自樂抽取20餘萬元,直到10月9日才讓江女返台。而江女的生父江正雄得悉女兒被送去金門賣春,報請基隆市警察局第3分局移送基隆地檢署起訴,因管轄錯誤,移轉至士林分院審理,涉嫌質押女兒的吳金英已另案處理。
但游自樂在法院辯稱江女前往金門,一切均按軍方規定處理,需軍方同意後才能出境。而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答覆基隆地方法院的覆函指出,依金防部規定「須年滿18歲,始可前往軍中樂園接客。」法官認為,游自樂明知江女未滿18歲,卻意圖營利而容留江女接客,不能以江女的出境是獲金門防衛司令部核准而減免其刑責,所以判他10個月有期徒刑。
初審宣判後,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對金門軍中樂園這種蹂躪少女的現象一再發生,而且還出現在戰地金門,特提出嚴重抗議;且認為法院判游自樂10個月徒刑,處罰太輕,籲請檢察官上訴。
當年《聯合報》第6版的社會新聞,也有一段記者陳永富的特稿〈雛妓赴金門,誰開的門?法院調閱申請單,卻被軍方打回票〉,新聞是這樣說的:
「16歲的江姓少女,被強迫在金門軍中樂園賣淫案,士林分院審理期間,為了瞭解到底是軍方那個單位違法核准游自樂帶她去金門,多次行文給位於台北市公館的陸軍外島服務處及金防部要求調閱游自樂的申請單,但都被打回票,到底那個單位應該負責,法院無法查明。由於金防部已指出,按規定年滿18歲才可到軍中樂園接客,江女卻能搭軍機去金門,且接客長達3個月,什麼單位該負責,軍方也應查明嚴辦。」
「16歲江姓少女賣淫事件」,由於97天內接客3,000多次的案情太驚悚,終於導致輿論壓力,軍方才被迫關閉了金門與馬祖的國軍特約茶室(只保留東引的)。馬英九要談日軍慰安婦與國民黨831的異同,拜託也先對831做點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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