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治生家訓要略》全文:
一、 人之為人,生而已矣。人不治生,是苦其生也,是拂其生也,何以生為?自古聖賢,以禹治水,稷之播種,皋之明刑,無非以治民生也。民之生急欲治之,豈己之生而不欲治乎?若曰聖賢不治生,而惟以治民之生,是從井可以救人,而摩頂放踵,利天下亦為之矣,非聖賢之概也。
二、治生不同。出作入息,農之治生也;居肆成事,工之治生也;貿遷有無,商之治生也;膏油繼晷,士之治生也。然士為四民之首,尤當砥礪表率,效古人,體天地,育萬物之志,今一生不能治,何雲大丈夫哉!
三、治生非必蠅營營逐逐,妄取於人之謂也。若利己妨人,非唯明有物議,幽有鬼神,於心不安,況其禍有不可勝言者矣,此豈善治生歟?蓋嘗論古之人,詩書禮樂與凡義理養生之類,得以為聖為賢,實治生之最善者也。
四、聖門若原憲之衣鶉,至窮也,而子貢則貨殖焉。然論者不謂原憲賢於子貢,是循其份也。季氏之聚斂,陳子之螬李,俱為聖賢所鄙斥,由其矯情也。人知法此,治生當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五、要勤。每日起早,凡生理所當為者,須及時為之,如機之發、鷹之波,頃刻不可遲也。若有因循,今日姑待明日,則費事損業,不覺不知,而家道日耗矣。且如芒種不種田,安能望有秋之多獲?勤之不得不講也。
六、要儉。夫儉者,守家第一法也。故凡日用奉養,一以節省為本,不可過多。寧使家有盈餘,毋使倉有告匱。且奢侈之人,神氣必耗,慾念熾而意氣自滿,貧窮至而廉恥不顧。儉之不可忽也若是夫。
七、要耐久。昔東坡曰:“人能從容自守,十年之後,何事不成?”今後生汲於謀利者,方務於東,又馳於西。所為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人之以此破家者多矣。故必先定吾規模,規模既定,由是朝夕念此,為此必欲得此,久之而勢我集、利我歸矣。故曰善始每難,善繼有初,自宜有終。
八、要和氣。人與我本同一體,但勢不得不分耳。故聖人必使無一夫不獲其所,此心始足,而況可與之較錙銖,爭毫末,以至於斗訟哉?且人孰無良心,我若能以禮自處,讓人一分,則人亦相讓矣。故遇拂意處,便須大著心胸,亟思自返。決不可因小以失大,忘身以取禍矣也。
九、有便好田產可買,則買之,勿計厚值。譬如積蓄,一般無勞經營而有自然之利,其利雖微而長久。人家未有無田而可致富者也。昔範文正公三買田地,至今膾炙人口。今人雖不能效法古人,亦當仰企為是。
十、自奉宜儉,至於往來相交,禮所當盡者,當即使盡之,可厚而不可薄。若太鄙吝廢禮,何可以言人道乎?面又何以施顏面乎?然開源節流,不在慳瑣為能。凡事貴乎適宜,以免物議也。
十一、 內人賢淑者難得,當交相儆戒,以閨門肅若朝廷為期。至於六婆尼師,最能耗家,須痛絕之。首飾衣服,雖宜從俗,而私居之時,亦不可華侈相尚。不唯消費難繼,亦非所以惜福而傳後也。
十二、 無家教之族,切不可與為婚姻。娶婦固不可,嫁女亦不可。此雖吾懲往失痛之言,然正理古今不異。《禮記》者雲:“為子孫娶妻嫁女,必擇孝悌,世世有行仁義者。”如是則子孫慈孝,不敢淫暴。黨無不善,三族輔之。故曰:“鳳凰生而有仁義之意,狼虎生而有暴戾之心。”兩者不等,各以其母。嗚呼,慎戒哉!
十三、 妻亡續娶,及娶妾生子,俱不幸之事,鮮有不至乖離釀成家禍者,切宜慎之。
十四、 管家者,最宜公心,以仁讓為先。且如他人尚不可欺,而況於一家至親骨肉乎?故一年收放要算,分予要均。和氣致祥,天必佑之。不然少有所私,神人公鑒,家道豈能長永而無虞乎?
予曾見《顏氏家訓》,大約有一子則予田產若干,屋業若干,蓄積若干。有餘,則每年支費。又有餘,則以濟親友,此直知止知足者也。蓋世業無窮,愈富而念愈不足,此於吾生何益?況人之分有限,踰分者顛。今吾膝下亦當量度處中,未足則勤儉以足之,既足則安份以守之。敦禮義之俗,崇廉恥之風,其於治生,庶乎近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