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輝祖母王氏徐氏家訓
清乾隆年間,浙江蕭山人汪楷在河南淇縣典史任上因病歸籍,不久客死廣東。繼室王氏、妾徐氏均不足三十歲,年輕守寡,家境困窘,留有與其妾徐氏所生之子汪輝祖。王、徐二氏守節專一,擔負著侍奉婆母及教養幼兒的重任,終於含辛茹苦將其子撫養成人,使他成為頗具政聲的官吏、清代著名學者。
行法者應自守法
【原文】
輝祖既冠[1],補諸生[2],佐州縣[3],治刑名[4]。王氏戒之曰:“汝父為吏典縣獄,嘗言‘生人慘苦無過’[5]。囹圄中偶撲一人[6],輒數日不怡[7],曰:
‘彼得無自恚[8],戕其生乎?[9],汝佐人[10],其無忘此意。”輝祖自外歸,必問不入人死罪否?不破蕩人家產否?對曰:“無。”則歡然。終日或言法不免,王氏與徐氏相視泫然曰[11]:“吾聞刑名家多獲陰譴[12],兒能無懼乎?”
其歲廩所入[13],必句稽其數曰[14]:“兒無以貧故,受非份錢,不長吾子孫也。”王氏性方嚴,行止有節度,雖遭詬侮[15],未嘗厲聲色,尤不喜談人過。
輝祖或偶及之,必戒曰:“汝能不爾便佳,此何與汝事,自模他徙[16]。”晚益窘,復來依輝祖,王氏遇以恩禮終其身。徐氏居常布衣操作[17],方歲飢[18],日織布一匹易三斗粟,病瘧不休。……輝祖請易之,曰:“此汝父所予,不可易也。”及有疾,輝祖進人參,啜之而已[19]。病亟[20],訓輝祖曰:“深刻者不祥[21],毋以刑名敗先德[22],存好心,行好事,吾無憾矣。”
———節錄自《碑傳集》第一六○卷
【註釋】
[1]既:已經。冠:戴帽。古代男子到二十歲時行成人禮,結髮戴冠。
[2]諸生:明清時期地方各級學校在校學生的統稱。
[3]佐:輔佐。
[4]刑名:清代官署中主辦刑事判牘的幕僚,稱為刑名師爺,也叫“刑席”,以區別於主辦錢糧、稅收、會計的錢谷師爺。
[5]嘗:曾;曾經。
[6]囹圄:監獄。
[7]輒:總是;就。不怡:不愉快;不高興。
[8]恚:怨恨。
[9]戕:殺害。
[10]佐人:輔助人。
[11]泫:水點下垂,滴眼淚。
[12]陰譴:比喻死人在地下對某人的不滿。
[13]廩:糧倉。
[14]句稽:考核文書簿籍。
[15]詬侮:恥辱。
[16]徙:遷移。
[17]居常:平時;常常。
[18]飢:饑荒。歲飢:年荒;欠收。
[19]啜:喝。
[20]亟:急迫。
[21]深刻:嚴峻刻薄。
[22]毋:無;不要。
【譯文】
汪輝祖已經年滿二十,進入州縣學校學習,緊接著輔佐州縣官,做了主辦刑事判牘的刑名師爺。王氏告誡他說:“你的父親在當縣尉主持縣署監獄和緝捕事務期間,曾說‘活著的人慘苦無法度日’。在監獄中偶爾鞭打一人,總是數天感到不愉快,說:‘他們該不會因此而自我怨恨,傷害自己的生命吧?’你輔佐別人,應當不忘這層意思。”汪輝祖從外面回來,王氏和他母親徐氏必定要向他詢問有沒有將人定成死罪,有沒有讓人傾家蕩產。輝祖回答說:“沒有。”她們就會感到高興。最後談論到實施法律是不可避免的,王氏與徐氏相對流著眼淚說:“我聽說搞法律的人大多要受到死人的譴責,孩兒你能不畏懼嗎?”每年糧食入倉,她們必定要考核文書簿籍上的數目,說:“孩兒你不要以生活貧困為由,接受不屬你份內的錢財,因為這樣的錢財留給子孫沒有什麼好處。”王氏本性正直嚴肅,行為舉止有節度,即使遭受恥辱,也不明顯表現在聲音形色方面,尤其不喜歡談論別人的過錯。汪輝祖有時偶爾涉及到這方面,她就一定要加以告誡說:“你能不這樣做就好,這方面的事與你有什麼相干?自然應當遵守這個做人的準則而不要丟掉了。”晚年因生活困難依附於汪輝祖,王氏得到特別的尊重直到生命結束。徐氏平時仍以平民身份操作,當年荒時每天織布一匹以換來三斗糧食,她患了一種奇怪的疾病總是不好轉。……汪輝祖請她變換一下生活方式,不要再紡紗織布了,但她說:“這是你的父親要我這樣做的,我不可變換。”等到積勞成疾的時候,她告誡汪輝祖說:
“嚴峻刻薄的人是不吉利的,不要因治法不當而敗壞先人的良好品行,應當存好心,做好事,這樣的話我就沒有什麼遺憾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