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稷母家訓
田稷,戰國時期齊國人,相宣王,有政績。田稷之母既賢且義,不僅在田稷少時多循循善誘,而且在田稷做了大官以後仍然屢屢“干預”田稷的舉動。正因為田母的“善誘”和“干預”,才使得田稷成了齊國的賢相。
“不義之財,非吾財也”[1]
【原文】
吾聞士修身潔己[2],不為苟得[3]。竭情盡實[4],不為詐行[5]。非義之念,不萌於心。非禮之利,不入於家。故言行若一,而情貌相副[6]。今君設官以待子[7],厚祿以養子,而子若是,去忠遠矣。不義之財,非吾財也。不忠之子,非吾子也。
———節錄自《女學》卷四第三十章
【註釋】
[1]“不義之財,非吾財也”:戰國時,齊相田稷受下吏之金一百鎰(古代重量單位,一說二十兩為一鎰,一說二十四兩為一鎰),交給了母親。母親問:此金何來?田稷以實告。母親深感問題嚴重,對兒子進行了批評教育,指出:“不義之財,非吾財也。”田稷羞愧而出,還其金。齊王聞之,大賞其母之義。
[2]修身:修養身心。潔己:猶言自正其身。
[3]苟得:苟且求得;不當得而得。
[4]竭情盡實:內心正大光明,坦蕩無欺。
[5]詐行:欺騙行為。
6]副:相稱;符合。
[7]子:古代對男子的美稱或通稱。作“你”解。
【譯文】
我聽說讀書士子修養身心、自正其身,不做苟且求得之事。內心正大光明,坦蕩無欺,不搞欺騙之事。不義的念頭,不萌發於心;不符合禮義的財利,不進自己的家。所以言行一致,情貌完全相符合。如今君王設官定職待你,給予豐厚俸祿供養你,而你如果是這樣做(指受下吏之金一百鎰),距離盡忠就遠了。用不合乎道德的方法得到的財物,不是我的財物;不知忠君的子弟,不是我的兒子。
【評析】
在此篇中,田母抓住兒子田稷受下吏之金一百鎰這件事,一方面嚴肅地批評兒子的行為不符合“非義之念,不萌於心。非禮之利,不入於家”
的古訓原則;另一方面,又心平氣和地同兒子講清了要當好官,就必須做到義和忠相結合的道理。從而叫兒子羞愧難當,不僅還其金,而且主動向君王請罪,以後大事小事處處叫母親放心,最終成了齊國的賢相。現今一些貪官之所以置黨紀國法不顧,除了自身原因外,其妻子兒女甚至老母不僅不予規勸,反而參與其中,如收受賄金,或暗中索取錢財等也是一個重要原因。由此可見,修身齊家仍有必要作為當官者的日常功課加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