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屆立法委員擬參選人 何仁誠個人看法 9.27 希望相關公家單位回覆 能讓我可以接受_ 否則我也只能投書媒體 看看社會大眾反應如何 政治獻金法在實際運作上 除了總統確定不選還可收受政治獻金不合理外 還存在很大 人為操作空間或該說現行制度有很大模糊空間在 註:我的四大政見之司法改革沒出意外的話預計雙十國慶前才會公佈 10.5 明知眼前確有司法判決是建立冤判或縱放上,還在遵守所謂司法獨立原則,有問題的是制度還是掌控的人有問題? ................................這是分隔線....................................... 寄件者: "[email protected]" 收件者: 寄件日期: 2011/9/21 (三) 1:12 PM 主旨: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確認成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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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碼:751DBQ6 E-mail: 姓 名:何仁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信件編號:20110048087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檢舉司法檢調相關單位有包庇扁家與權貴的事實 內 容: 根據98矚金重訴1號判決節本(周占春二次金改無罪判決書) 第27頁陳述 請問依據國泰蔡家所捐贈從88年及90年至93年間,每年捐款一億元,共五億元給陳水扁的事實
第28頁陳述 法官認定扁家確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規定
為何至今還不見扁家依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六該繳之罰鍰,更不見扁家違反違反政治獻金法的起訴書 ………………………………………………. 第30頁陳述 看來民國政治圈除了扁家外,還有一大票政治人物有違反政治獻金法的事實 為何一樣至今不見其罰鍰與起訴書 ………………………………………………. 第39與45頁陳述 吳淑珍於93.11.30收受元大馬家現金兩億元並於94.7月間收受馬維辰1000萬現金外加是有所指示的事實下 如都被自由心證法官認定馬家無行賄的動機也非對價
那吳淑珍所收受元大馬家所謂兩億的選舉剩餘款 無違反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六條嗎? ………………………………………………. 根據以上事實陳述 難到扁家真可被認定只有違反政治獻金不實申報這一法條? 而其他一樣查有違法事實的政治人物 為何至今連不實申報這條都沒有? 參考資料 98矚金重訴1號判決節本(周占春二次金改無罪判決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三○○○六一七五一號令制定公布政治獻金法
檢舉人:第8屆立法委員擬參選人 何仁誠 筆
發信日期:100-9-21 驗證日期:100-9-21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民意信箱填寫寄發。 「總統府與我」網路影像文化分享徵件活動正式開跑了,獎品包括智慧型手機、數位相機與平板電腦等豐富大獎,歡迎有興趣的民 眾踴躍參加。 ...................這是分隔線.................... 寄件者: "[email protected]" 收件者: 寄件日期: 2011/9/28 (三) 3:17 PM 主旨: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信件回覆
仁誠 :您好! 您的電子郵件已經處理完畢,相關資訊如下:
回覆內容: 謝謝來信。本府對於民眾陳情事項非常關心,也很希望能夠提供最大幫助。您來信所陳述的事項係屬司法案件,基於憲法第八 十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精神,本府不能介入或干涉司法審判案件。祝褔您 順心如意 總統府 敬啟 ...................這是分隔線.................... 總統府(9.21 民意信箱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 法務部廉政署 (10.5 我要檢舉 http://www.aac.moj.gov.tw/ct.asp?xItem=235122&ctNode=30781&mp=289) 監察院(10.5 陳情信箱 http://www.cy.gov.tw/mp1.htm) 除以上公家機關外另寄電子郵件至各大電視新聞台與貼文至各大政治論壇 政府信箱回覆更新於 何仁誠參選第 8 屆台中龍井選區立法委員的超陽春競選網站http://tw.myblog.yahoo.com/time-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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