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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順安七娘宮(以下簡稱本宮)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組織章程規定行之。
第 二 條 本堂地址設花蓮縣新城鄉順安村129號 。
第 三 條 本宮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以信奉七星娘娘為民間神祇之一,宏揚七星娘娘濟世渡人之精神,並遵奉道教為本,教化人心,正信正念,推行社會慈善公益,重視教育,安定社會,造福社稷,進而達到補普渡眾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宮為達成宗旨舉辦左列事業,必要時得增列之:
(一)維護本宮寺廟之發展。
(二)宣揚七星娘娘之慈德。(三)順應政策加強推展改善社會風氣,革除不良習俗,以提高信徒生活品質。(四)舉辦本宮奉祀諸神佛祭典事項。 第 五 條 本宮以所有財產為基產由本宮委員會管理之。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 本宮設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依法產生之信徒組織之。
第 七 條 本宮信徒之認定及處分:
(一)經本宮管理委員會審查具有品德端正,確有崇敬七星娘娘者。
(二)凡年滿 18 歲,對本宮主神七星娘娘信仰虔誠,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加入為本宮信徒。(三)對本宮廟務之推展或建修極為熱心,本以犧牲奉獻精神,努力奔走者。(四)信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每一信徒為一權;並有遵守本會規約章程,參與祭典及廟務活動,服從各項議決、執行本會指派職責之義務。(五)信徒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委員會查明屬實,提請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後除其信徒資格: 1、連續三次無故未參加信徒大會者。
2、不遵守本宮規章損害本宮廟譽,阻礙本會廟務推展者。3、受刑事處分及褫奪公權未滿期者。只要是嗑藥或吃藥一律通通報警處分一律和本通無關 4、侵占本廟財產,經判決有罪確定者。5、罹患重症難以痊癒,有影響廟務之虞者。6、住址遷移(或戶籍遷出神轄區域者,未主動報知本堂,致行方不明,失去聯繫者。 7、信徒往生者。8、侵佔或毀損本宮廟產財務者。 9、以強暴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妨害廟務人員執行職務者。 10、或嗑藥者。 第 八 條 凡自願退出或被開除信徒資格之信徒,其前樂捐款項財務,均不得請求退還。
第 九 條 本會以管理委員會為一切業務最高議決機構。
1、本會置主任委員 1 名、副主任委員 1名,其產生方式依本堂辦理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直接選舉產生之。
2、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3、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其職務,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由委員互選遞補之均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4、本會委員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以本堂主神無極瑤池金母大天尊聖誕, 農曆七月十八日為屆滿日期)。委員會應在當屆委員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擬定選舉計畫,並於任期屆滿兩週內完成辦理下屆委員之選舉及交接儀式。 第 十 條 本會置委員3名、監察委員1名,由委員互選出一名監察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管理委員會之議決予以解職,取消其權利、義務:
1、自動請辭。2、有毀損或辱罵神明之行為,損及本宮之名譽者。3、違背章程阻礙業務推行。4、受刑事入獄處分,未期滿者。5、侵占或毀損本宮財產或法物者。6、死亡。7、以強暴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妨害宮務人員執行職務者。 第十二條 凡自動請辭或被除名委員資格者,其所捐獻之款項、財務不得 請求退還,更不得對本會有任何請求。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召開信徒大會並執行其議決事項。
2、訂定並執行年度重要工作計畫。3、監督本堂業務推行情形。4、運營本堂經費收支。5、信徒申請新加入、退出、開除等資格之審查。6、督導值年爐主辦理本堂祭典事項。7、其他本堂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監察委員之職權如左:
1、監察管理委員會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事項。 2、監察管理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事項。 3、考核管理委員會日常財務收支事項。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設置下列各組:
財務組:職掌會計、出納、購置、保管等事項。 總務組:職掌撰擬文書、檔案登記、接待公共關係、環境衛生美化及維護、人事管理等事項。 祭祀組:職掌各項祭典工作。 公關組:推動廟務公關與友宮互動及各項接待之工作。 轎班組:職掌本堂神轎出巡及維修事宜。 每組設立組長 1 人,受主任委員指揮督導,辦理職掌事務。
第三章 會 議
第 一 條 信徒大會,每年召開 2次〈3、9月〉,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
1、制定或修改本宮管理章程,及選舉罷免本宮管理委員會委員。 2、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 3、審議本宮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或決算事項。 4、審議本宮財產之經營處分事項。 5、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 二 條 本會管理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並擔任主席,每年定期會 2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三 條 管理委員會議必須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議案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贊成。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同意行之:
1、組織章程之修訂。 2、信徒資格之開除。 3、有關本宮營繕工程。 4、廟產之處分及有關本廟權益重大事項。
第 四 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
第 五 條 本宮之爐主產生之方式及任期如左:
(一)爐主之產生每年農曆七月十八日在堂以擲茭多數信徒為爐主。 (二)爐主之任期為一年。
第 六 條 本宮委員無故缺席委員會連續2次者,經信徒大會審議後得解除委員資格。信徒無故缺席信徒大會連續2次者,亦經信徒大會審議後得解除信徒資格。
第四章 經費財產
第 一 條 本宮之經費除原有基金收入外由地方熱心人士之捐獻及其他收入充之,其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 第 二 條 本宮會計年度每年農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 條 本宮基產非經信徒大會議決並呈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移轉或設定。
第 四 條 本宮委員均為名譽職,但業務需要得酌給交通費繕食雜費。 第 五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經本堂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後核備施行之,修改亦同。 第 二 條 本宮卸任主任委員為本宮管委會榮譽主任委員。
第六章 辦事細則
職 掌 與 職 權
第 一 條 主任委員
•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
• 主任委員任期三年,得連任。• 交接日期定為 農曆七月初七日 。• 候選資格如下:• 現任主任委員為當然之人選。• 本會委員經三位以上推舉,並徵得本人同意者。• 非本會委員,但為社會有為之人士者,應由本會委監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書面推舉,但推薦不得超過二人。 • 推薦日期本會公佈。被推薦者應於期限內,備生辰八字、地址於內殿,並由本堂管理人呈疏七星娘娘。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
• 對外代表本宮。
• 綜理督導寺務。 • 人事任免之提名。• 執行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及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之決議。• 定期召開信徒大會、管理委員會、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 本堂各會議之當然主席及召集人。 第 三 條 副主任委員 • 本會設置副主任委員1名。
• 任期同主任委員。• 卸任後仍為本會當然委員。第 四 條 副主任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 • 承理主任委員命令執行任務。
• 協助及代理主任委員職掌與職權。
第 五 條 爐主 • 本宮設置爐主一名。
• 任期兩年,經杯選當選起至次年七星娘娘壽慶典產生新爐主為止。杯選日期訂於 農曆七月十八日,在本宮殿內杯選。• 候選資格如下:• 本會委監、顧問。• 非本會人員需經本會委監、顧問二人以上之保薦。• 爐主權責如下: 1. 負責每次賞兵爐主桌之供品事宜。
2. 聖壽七月初七日七星娘娘聖壽祭祀物品準備。3. 祭典神轎出巡時爐主爐負責隨行。4. 其他未盡事宜得與委員會討論之。 採 購
第 一 條 本宮平常依年之開支費用最大者為金紙、淨香、香末、香環等,以及列位尊神聖誕敬拜上蒼之天公金等,這些項目之採購由總務組、祭祀組共同與廠商議價之後採購。
第 二 條 凡本堂平常維修所需用品之零星採購由總務組負責。
第 三 條 各組需動用經費時,茲規定如下 :
•三千元以下 ( 含三千元 ) 由組長直接向財務組長申請。
•三千元 ~ 一萬元 ( 含以上 ) 之採購需經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認可,才可採購。•驗收後請各組長在帳單上簽名,並交財務組登帳或支付帳款。
附 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可參照組職章程辦理。
第 二 條 本宮委監均為名譽職,希望各委能秉持著犧牲奉獻之精神,有錢出錢,有力出力,不分彼此,為推展宮務而努力不要有怨言,不要計較,期望本宮能在和睦的氣氛下日益進展。
第 三 條 在公事上,以神意為主,任何個人有意見時,請在委員會議時提出供大家參考討論後再請示神明,不要私下撥弄是非,或私自代表管理委員會作出任何決定,以避免不必要之紛爭。
第 四 條 本辦事細則經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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